资料图为北京一商场内,顾客从巨型二维码前走过。 中新社发 樊甲山 摄
十年间,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增长超6亿,移动互联网不断展示着改变现实的力量。电商、社交、游戏、移动支付、资讯等各类APP涌现,互联网创业热潮席卷全国,截至2021年底,中国境内外互联网上市企业跃至155家。评论指出,庞大的网民构成了中国蓬勃发展的消费市场,也为数字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用户基础。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数字经济蓝皮书”显示,2010年至2015年,中国数字经济年均增速11.2%,2015至2020年达10.1%。中国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重要引擎。蓝皮书预计,“十四五”时期,中国数字经济将延续快速增长势头,数字经济整体的年均名义增速为11.3%。
中国人的生活在移动互联时代得以重构,就餐、出行、购物、就医等都转移到网上。文化娱乐方式、时尚观念以及消费理念,也随着互联网的风向而变。
移动互联浪潮之中,社会交往方式随之巨变。很多年轻人习惯通过互联网寻找同好,与群体及社会互动。像崔淑侠这样的银发群体,也从数字技术的边缘成为移动互联网新的“流量池”,短视频、直播成为老年人新的社交方式。
资料图为2022年9月9日,福建厦门,参会者在“投洽会”上体验元宇宙直播。 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一些独特的网络文化产生,网络流行语、表情包成为年轻人日常交流不可或缺的工具。作为真正的“网络原住民”,中国的新生代有一套自己的话语体系。他们兴趣广泛,充满热情,崇尚个性表达,也热爱传统文化。他们有主见不盲从,拥抱他人也相信自己。
不管是让田园梦走向世界的李子柒,还是拥有众多粉丝的举重冠军吕小军,抑或是冬奥赛场上的苏翊鸣、徐梦桃,他们代表着新一代中国年轻人的视角。
资料图为2月14日,北京2022年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空中技巧决赛在张家口举行,徐梦桃庆祝夺冠。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移动互联网,不仅改变了现实中的中国,也改变了世界眼中的中国。
19年前,希腊《希华时讯》总编辑梁曼瑜刚出国时,有外国朋友问她:“你们中国人家里有电视机吗?”这让她啼笑皆非。
如今,许多希腊朋友用上了中国生产的手机,用中国企业搭建的跨境电商平台购物,希腊民众颇为关心的话题变成中国的经济、科技和文化。
过去十年间,中国互联网企业及其推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产品,已成为“中国智造”的一张新名片。
许多中国应用在海外市场拥有大批的用户,并在海外落地生根,发展出适合当地的互联网应用模式。通过移动互联网,中国的文化内容也正显示出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中国的网络文学、汉服文化、网络游戏纷纷“出海”,拉近了中外年轻人之间的距离。
“海外粉丝好奇的不仅是中国发展有多快,他们更在意普通人的生活方式——中国的外卖小哥、快递员、农民,甚至包括李子柒。”歪果仁研究协会会长、联合创始人高佑思说。
像高佑思这样的外国网红,在中国移动互联网上并不少见,甚至已成为一种现象。有人调侃,如今的中国互联网,遍地都是“老外”。外国网红和中国粉丝,越来越多的互动和碰撞,正在打破彼此间的文化“次元壁”。
资料图为歪果仁研究协会会长、联合创始人高佑思(后排左一)在北京现场主持一场试吃活动。 中新社发 金硕 摄小屏改变大时代,移动互联网通过连接万物、信息流通,改变了人们生活的点滴,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进程。但其带来的系列次生负面问题不可忽视,值得反思。
数据鸿沟、算法陷阱、信息茧房、社交疏离、注意力缺失、隐私泄露、电信网络诈骗……人们在拥抱数字化生活时,不得不直面这些困扰。
去年,中国制定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久前又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时下,中国各地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动作频频,全国层面的立法计划也列入议程。
资料图为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当日,一位男士在北京街头查看手机。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加速向数字化转型的中国,在全力驱动产业发展的同时,亦在致力用法治驯服“数据”,推动技术发展“去恶向善”。(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